本會章程

市政署人員文康福利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市政署人員文康福利會”,葡文名稱為“CENTRO SOCIAL E RECREATIVO DE PESSOAL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葡文簡稱為“CSRPIAM”,以下簡稱“福利會”,為非牟利的社團。

二、福利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三十號A、B市政大廈二樓禮堂。

三、福利會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範。

第二章

福利會的宗旨

第二條

(宗旨)

福利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促進市政署人員的凝聚力、推動市政署人員關懷及互助精神;

b)向會員及其家屬提供補充性福利及援助;

c)促進會員在文化、道德、社會及職業上的發展;

d)舉辦文娛康體活動。

第三條

(福利)

一、福利會可提供下列福利:

a)預支款項幫助學業成績優良而志願繼續升學的會員子女;

b)對會員提出適當理由而存在財政困難給予經濟援助;

c)會員死亡而給予經濟援助;

d)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向享受家庭津貼的會員給予出生、結婚及家屬喪葬的經濟援助;

e)符合第二條宗旨內的其他福利。

二、提供福利的條件及標準載於內部規章。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福利會會員分為:

a)正式會員;

b)名譽會員。

二、凡任職市政機構人員,包括現職、曾任職或已退休的人員,不論其聘用方式或提供服務的性質,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正式會員。

三、除第二款的規定外,以下任一情況亦可申請入會成為正式會員:

a)原屬市政廳職工福利會會員的澳門消防隊人員;

b)曾取得民政總署人員文康福利會會員資格之其他公共部門的人員。

四、名譽會員為對福利會有公認卓越貢獻的自然人。

第五條

(家屬)

第七條第一款b)項所指定的權利,惠及至根據法律規定有權領取家庭津貼的受益人的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第六條

(入會)

一、申請入會須填妥表格。

二、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並在會員大會中正式會議通過,由會員大會宣佈。

三、會員資格由會員證證明。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享受現有的福利或按章程的規定由福利會給予的福利;

b)出席及參與福利會舉辦的活動;

c)以書面提出認為適宜的提議及異議,務使福利會運作良好或改善福利;

d)參加會員大會,並可表決、選舉及被選為社團機關的成員;

e)要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f)在福利會會址查閱預算、帳目、會計簿冊及社團機關的會議記錄;

g)享受獲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上款a)、d)、e)及f)項所述權利不適用於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章程、內部規章及社團機關的決議;

b)按期繳納會費;

c)準確提供本人及家屬成員狀況的有關資料;如該等狀況有任何變更,須於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

d)無償地擔任被選任的職務。

二、名譽會員毋須履行上款b)、c)及d)項的義務。

三、會員的死亡並不消滅其倘有的債務,且不妨礙本會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追討有關款項。

第九條

(每月會費)

一、會員的每月會費根據會員大會決議的收費金額而定。

二、會員在福利會辦妥入會登記的翌月開始繳納會費。

三、非現職市政署人員的會員須於每年一月份內繳付整年度的會費。

四、會員在放棄或失去會員資格的翌月停止繳納會費。

第十條

(中止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因下列情況中止:

a)處於短期或長期無薪假期狀況,但預先向福利會表明願意直接繳納會費者除外;

b)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而被提起紀律程序且被科處停職處分,但在該停職期間仍直接向福利會繳納會費者除外;

c)因違反第八條所指定的義務;

d)遲交會費的期間超過三個月。

二、因實施上款(c)項所指的行為,按情況的嚴重程度,實施三十日至一年的中止權利處分。

三、權利中止對於受益人的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樣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喪失會員資格)

會員因下列情況喪失會員資格:

a)確定不再在市政署任職,但不妨礙第四條第二款及同條第三款的規定;

b)連續十二個月未繳交會費的會員。

第四章

福利會的社團機關

第十二條

(社團機關)

社團機關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十三條

(任期)

社團機關據位人的任期由就職日起計為三年,並得以選舉的方式連任。

第十四條

(取消委任)

社團機關據位人如擅離職守、被科以刑事處罰、違反良好品德、放棄會員資格、被中止會員資格或喪失會員資格,則有關委任可被取消。

第十五條

(會議記錄)

每次會議結束後應將主要事項繕寫會議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者簽署。

第十六條

(迴避)

如福利會任一社團機關的成員獲知在會議所審議的事項與其自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時,應表明該利害關係,並記入會議記錄內,且不得參加討論、表決決議及不被計入為議決效力的法定人數內。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並由享有全部權利的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應在社團機關據位人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舉行平常會議,以便遴選據位人。

三、如遇特別情況,由至少十分之一享有全部權利的會員聯名提出,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召集會員大會應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召集每一位會員,並在福利會會址張貼開會召集通知。召集書應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議程。

五、會員大會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則按召集書所定時間召開;或在原定開始時間三十分鐘過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須召開,但在章程或規章內有規定其他條件者除外。

六、當會員大會應會員要求召開,而會議召開時有三分之二要求開會者缺席,則會議不再進行。

七、決議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表決作出,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結構)

一、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候補委員組成。

二、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其職責。

第十九條

(權限)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b)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社團機關據位人;

c)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d)批准名譽會員入會;

e)審議會員之處分;

f)引入或提出應對本章程須作出之修改;

g) 通過福利會內部規章;

h)接受贈與、遺贈及遺產。

二、會員大會會長的權限為:

a)主持會員大會;

b)開始及結束會議;

c)維持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d)簽署會議紀錄及任命各被選舉的社團機關據位人;

e)在法庭內外、公開場合或活動中代表福利會;

f)行使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會員大會秘書的權限為:

a)制作會議記錄及將之登錄在簿冊上並簽署之;

b)將提交會員大會之所有文件存檔;

c)制作及寄送會員大會所需之所有文件。

第二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若干名理事及若干名候補理事組成,成員數量為至少三人或以上奇數。

二、理事會通常每月舉行一次會議;當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出席成員絕對多數的表決方式作出;當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作決定性投票。

四、理事長缺席及迴避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其權限為:

a)領導福利會一切活動及所發起的工作;

b)根據章程規定,編寫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及預算,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c)執行及命令執行本章程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內部規章;

d)錄取會員及接受退會通知;

e)擬定福利會內部規章;

f)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g)徵收收入,核准及結算支出;

h)進行管理福利會財產所需的一切工作;

i)簽訂部門運作所需的合同;

j)施行章程所規定的罰則;

k)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得進行借貸及基金投資;

l)就會員提交的建議書及請求書於三十日內作出決議;

m)處理非會員大會專有的其他有關事務;

n)根據章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聘用福利會運作所需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為:

a)領導、策劃及協調福利會的活動;

b)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c)制訂工作計劃及大綱,並貫徹執行;

d)行使理事會授予或福利會日常管理中應有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長可將本身權限授予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並可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權限。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的權限)

一、副理事長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執行職務,在理事長缺席及迴避時代任理事長;

b)根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二、秘書的權限為:

a)處理所有本會之日常信件;

b)繕寫理事會之會議記錄及更新會員登記的資料;

c)根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三、財務的權限為:

a)編寫會計帳冊及更新會計紀錄;

b)與理事長聯名簽署開支結算單;

c)根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四、理事的權限為:

a)協助由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b)在秘書缺席及迴避時由理事長指派代替秘書;

c)出席所有召開的會議;

d)根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第二十四條

(權限的授予)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i)項所指的權限視為已默示授予理事會理事長。

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e)、g)、j)及k)項所指事項外,理事會得將其權限授予理事長。

三、以上兩款所述權限,經理事長建議及理事會通過後,得轉授予副理事長、秘書、財務或理事。

四、授權人或轉授權人得根據廢止授權行為的法律規定,廢止因行使獲授權者或獲轉授權者所作出的行為。

五、理事會得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已授予的權限。

六、對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在行使理事會授予或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決定,允許向理事會提起上訴,且不妨礙向會員大會提起上訴。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監事及若干名候補監事組成,成員數量為至少三人或以上奇數。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經監事長發起,方可舉行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出席成員絕對多數的明確表決作出;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作決定性投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關,其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帳目及預算發表意見;

b)對理事會提交的事項發表意見;

c)在平常會議上審查福利會的會計帳目及編寫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呈交理事會。

第五章

職員

第二十七條

(招聘)

一、福利會僅因運作所需方可招聘人員。

二、福利會會員可優先獲受聘為該會的職員。

第二十八條

(制度)

福利會的職員得根據澳門現行法律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錄取。

第六章

財政及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收入)

福利會的收入為:

a)會員繳交的會費及支付的其他款項;

b)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津貼、共同分享及捐贈,以及任何遺產、遺贈及贈與;

c)第三條第一款b)項所孳生之利息;

d)本身的財產收益、資金利息及資產轉讓的所得;

e)未列入上數項但法律允許的任何收入。

第三十條

(預算年度)

經濟年度為曆年,帳目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

第七章

選舉

第三十一條

(社團機關的選舉)

一、社團機關據位人,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出。

二、享有全部權利及入會六個月以上並按期繳納會費的會員方得被選。

三、不得以授權或函件方式投票。

四、候選名單應在選舉日八日前呈交會員大會會長。

五、每一名單應載明社團機關的候選人。

六、候選名單的有效性由每一名單內其中一名成員、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會員大會秘書組成的委員會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由會長擔任主持,並可作決定性投票。

七、候選人僅可就其中一份候選名單作出接受聲明。

八、卸任的會員大會會長,在當屆社團機關據位人任期屆滿後緊隨的工作日,主持獲選的社團機關的成員就職。

第三十二條

(福利會標誌)

本福利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第三十三條

(福利會的解散)

一、福利會可經會員大會的決議解散,尤其是:

a)其實際宗旨與章程所定宗旨不符;

b)其宗旨以不法或不道德的方式進行;

c)其存在違背公共秩序。

二、如福利會解散,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其財產將交由會員大會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遺漏)

本章程在解釋及執行方面如有遺漏及疑問時,由福利會會員大會的決議解決。